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湯祚 、湯○○間撤銷遺產分割
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及同小段62800
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異動索引(含民國106年9
月30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項)。
二、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即上開兩次異動後之所有權人)身分之
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補正被告真實姓名住址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