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285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明賢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0年度司促字第1292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9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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