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2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38號上訴人甲○○
丁○○己○○辛○○癸○○丑○○卯○○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間遺產稅事件,對於民國99年9月23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1238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畢乃俊
法官陳心弘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