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繼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849號聲請人 藍吉賢
藍憶詩 藍尹憶 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林史艷文 遺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林史艷文於民國100年5月20日死亡,聲請人藍吉賢、藍憶詩、藍尹憶等為被繼承人林史艷文同母異父兄長 藍丁成 之子女,即為被繼承人林史艷文之姪子與姪女,惟藍丁成早於100年1月5日死亡,對於被繼承人林史艷文遺產並無繼承權可言,是其聲明陳報遺產清冊,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黃世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