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7號聲請人 許慶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寶良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㈡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㈢相對人即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