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4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陸天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暉光學科技有限公司吳天恕 間因本院
100年度重訴字第14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7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764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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