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432號聲請人 林建宏 相對人 陳育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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