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午○○被告申○○
丙○○戌○○酉○○丑○○天○○壬○○己○○丁○○ 湯嘉恆 A○○辛○○黃○○原名 羅沛璟 辰○○ 黃宜璇 原名亥○○戊○○玄○○卯○○巳○○未○○甲○○寅○○地○○宇○○庚○○子○○宙○○癸○○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七四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申○○等二十八人被訴侵占等刑事案件,關於原告起訴部分,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七四號判決被告申○○等二十八人無罪在案(至原告就起訴被告乙○○詐欺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經本院裁定移送民事庭),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關於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曾正耀
法官張兆光法官林鈺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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