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955號訴訟代理人 黃招斌 許瑞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車輛過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書記官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