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訴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訴字第23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翰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交訴字第23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翰農本件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簡式審判程序審結,並定期宣判,惟因被告與告訴人 黃姿碧 調解成立,並約定分期給付賠償,且本案中有過失傷害部分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貿然結案,因此,認為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