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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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政忠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政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政忠因竊盜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17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受刑人因上開案件自108年11月5日入監執行迄今,其縮刑期滿日期為110年12月10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4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96671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受刑人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編號確定判決日期、字號罪名、刑度確定日備註1108年7月3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70號判決加重竊盜,有期徒刑8月(2罪)108年10月4日撤回上訴確定2108年8月22日同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685號判決施用毒品,有期徒刑2月108年9月17日3109年5月13日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98號判決加重竊盜,有期徒刑8月109年6月23日4108年12月26日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174號判決肇事逃逸,有期徒刑7月過失傷害,有期徒刑3月109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