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02號原告臺南市佳里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振華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張郎金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48,12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先位聲明第1項係主張被告張郎金、 陳柏文 間移轉臺南市○○區○里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十五分之一(下稱系爭1703地號土地)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依民法第87條規定,以買賣原因所為移轉登記無效,並請求塗銷登記;先位聲明第2項係主張被告張郎金、林○○間移轉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九分之一(下稱系爭425地號土地)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依民法第87條規定,以買賣原因所為移轉登記無效,並請求塗銷登記。查系爭1703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4,317元,面積則為3,57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十五分之一,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2,218元(計算式:14,317×3,575×1/15≒3,412,218);又系爭425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700元,面積為7,129.26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九分之一,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46,638元。是原告先位聲明訴訟標的之價額合計為4,758,856元。另原告備位聲明係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請求被告張郎金應給付原告4,758,85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4,758,856元。茲因原告先位與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不併算其價額;又先、備位之訴訟標的價額相同,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4,758,856元定之。
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58,8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124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