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8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恊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恊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陳恊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均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之意旨(即附表編號1至2之罪,已於該判決定執行刑)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名、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等量刑因素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共9罪)有期徒刑4年(共5罪)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7月23日109年8月20日109年7月16日109年8月12日109年9月4日109年7月24日109年8月6日109年8月29日109年9月3日109年7月8日109年9月20日108年12月5日109年7月11日109年2月10日107年9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100、19069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100、19069號臺南地檢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8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308號109年度訴字第1308號110年度簡字第183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17日109年12月17日110年02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308號109年度訴字第1308號110年度簡字第183號確定日期110年03月23日110年03月23日110年03月23日備註編號1至2已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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