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671號原告丙○○○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2,4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4,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3,76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書記官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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