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字第43號原告 林佳玟 被告 王嘉儀 即都豆咖啡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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