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16號上訴人 李仁智
李宗憲 視同上訴人 李江雪櫻
李品諒 被上訴人 吳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4日所為之110年度重訴字第516號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503,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9,5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869,53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