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92號原告保星 慈明宮 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被告 蔡秀梅
余昰萱
林勵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秀梅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26,179元【計算式:(1,543㎡x3,600元/㎡x1,254/1,543+1,310㎡x3,600元/㎡xx852/1,429)=7,326,17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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