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0號原告 陳照花 訴訟代理人 陳彥嘉 律師被告 陳春源 訴訟代理人 陳昱均 被告 陳世昌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告 陳石村 訴訟代理人 陳乾文 被告 陳照美
陳照麗
劉陳麥
參加人 陳楷捷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
參加人陳昱均
許及偉 和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紀咏韻 上二參加人及劉陳麥之訴訟代理人 劉俊君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7月15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原告應再行陳報下列事項:㈠被告劉陳麥是否仍持有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之應有部分
?範圍為何?㈡參加人陳楷捷是否以拍賣為原因取得被告陳世昌本件不動產
之所有應有部分?㈢倘陳楷捷聲明承當本件訴訟,請原告再行補正訴之聲明。
三、請參加人陳楷捷具狀陳報,是否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陳世昌承當訴訟?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