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66號原告得意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濱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捌佰柒拾參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恆光實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28萬1873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萬18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爰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