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家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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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家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產分割協議書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續字第1號請求人 王秋雅
王家德 王雅炫 上列請求人與相對人 王若蓁 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書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秋雅、王家德、王雅炫溢繳之退還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伍拾陸元(106年審字第94號),應予返還。
理由
一、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前因確認遺產分割書無效等事件(本院104年度家上字第84號),合意移付調解而成立,並經退還第二審裁判費73,968元之2/3予相對人(104年度家上字第84號第138頁),嗣請求人請求繼續審判,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4項規定,請求人僅需繳納退還之裁判費,茲因本院96年1月25日106年度家續字第1號裁定誤命請求人繳納全額第二審裁判費73,968元,就溢收(73,968×1/3=24,656)部分,應依職權裁定返還,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繼先
法官黃綵君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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