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621號聲請人方正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 華士中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期、票據金額、票據號碼及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如有本票影本,請一併送院參辦。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