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563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義崇 (原名: 鍾添松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八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二、聲請狀附表無到期日,請補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