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51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英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部分,為確認一定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得受確認利益為準,惟原告未陳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具狀查報本件確認利益價額,併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上開查報確認利益價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倘未按期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暫按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1,650,000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