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644號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被繼承人甲○○死亡後其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之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7年度繼字第534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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