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716號原告 陳世宜
陳世祥 陳怡均 陳品羽
陳昱良 陳煬燈 陳榮治 (即 陳榮吉 之繼承人)
陳榮叁 (即陳榮吉之繼承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麗琴 被告 游淑英 (亦為 楊玉城 之繼承人)追加被告 楊泰章 (即楊玉城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 律師追加被告 楊咊原 (即楊玉城之繼承人)
楊祐安 (Yu-AnYang)(即楊玉城之繼承人)
楊泰輝 (即楊玉城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行「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判決」,當事人欄「楊泰輝(即 楊玉成 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泰輝(即楊玉城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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