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31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明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瀚發 因本院110年度建字第3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43萬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萬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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