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烜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7371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烜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董美惠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附表:受刑人劉烜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102年7月18、19│臺中地檢│臺中│102年│102年11│臺中│102年│103年1月│││毒品│9月│日間某時│102年度│地院│度訴字│月27日│地院│度訴字│20日││││││毒偵字第││第2174│││第2174│││││││2489號││號│││號││├─┼─────┼────┼───────┼────┼──┼───┼────┼──┼───┼────┤│2│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102年9月24日│臺中地檢│臺中│102年│103年3月│臺中│102年│103年4月│││毒品│10月││102年度│地院│度訴字│24日│地院│度訴字│14日││││││毒偵字第││第2605│││第2605│││││││2882號││號│││號││├─┼─────┼────┼───────┼────┼──┼───┼────┼──┼───┼────┤│3│搶奪│有期徒刑│102年7月4日│臺中地檢│臺中│102年│103年4月│臺中│102年│103年5月││││8月││102年度│地院│度訴字│14日│地院│度訴字│12日││││││偵字第││第2272│││第2272│││││││20765號││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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