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857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大將水車工程有限公司、 黃如憶 、李志中、 李昭賢 、 楊和一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大將水車工程有限公司發票時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黃如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