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104號債權人E世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桂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利息百分之二十之依據為何。
㈡相對人為區分所有人之證明及管理費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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