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102號債權人 郭志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喜悅便當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利息起算日。
㈢確認本件債務人喜悅便當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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