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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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2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陳 黃阿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89年8月25日所為之89年度促字第36625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中關於「陳 黃阿鶯 」之記載,應更正為「 陳黃阿鸞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89年度促字第36625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予以更正,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