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易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176號上訴人即被告 董文彬 上列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文彬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捌年陸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董文彬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9日訊問後,,認依被告供述及卷存事證,認被告涉犯竊盜罪之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事由,有事實足認有反覆為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必要,而於
108年3月29日執行羈押,至108年6月28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被告前已多次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且每案均經通緝始到案審理、執行,又本案所犯竊盜罪有6罪,且尚有竊盜案件繫屬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法院偵查、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罪質相同之竊盜犯罪之虞。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本案被告所涉犯的犯行影響社會治安,並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再考量被告之人身自由基本權益與社會公益,經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6月2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莊珮吟法官周賢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