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2號原告 陳正忠 被告 林俊逸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24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施介元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