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248號上訴人 金寧偉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 律師
蔡晉祐 律師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 律師
林柏瑞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8年7月17日上午9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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