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86號原告 王柏元 被告 許榮宗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7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張菁
法官鄧希賢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