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929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張平河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第1項第7款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受理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張平河固於民國104年2月18日死亡,惟其死亡時之最後住所地為臺北市○○區○○里○○路○段○○○○○○號五樓,有聲請人所提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1份附卷可佐,是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之住所地尚非在本院轄區內,本院自無管轄權,應由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梁雅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