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6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方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2條可稽,而本件房地所在地為臺北縣萬里鄉,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