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0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聲減字第2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6日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62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27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