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01號債務人 曲怡靜 即 曲秋芬 代理人 楊敏宏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2、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3、按時間順序,製作表格記載最近三個月,債務人從事百貨專櫃代班人員之每日工作地點、時間、代班之主櫃姓名及當日收入金額提出至本院。另請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每日記載工作地點、時間、代班之主櫃姓名及當日收入金額,於完成後提出於本院。
4、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5、受扶養人 劉美玉 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06、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及收入證明影本。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
6、提出受扶養人劉美玉每月生活支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家族系統表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