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家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救字第14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與 王鐘鐸 請求離婚及給付扶養費事件中,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王鐘鐸請求離婚及給付扶養費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該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各1件在卷可佐,爰聲請訴訟救助。
三、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