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8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書記官莊淑茹┌────────────────────────────────────────────────────┐│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8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礁溪湯仔城郵局 李標 │礁溪郵局│93年8月11日│1,000,000元│K0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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