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747號聲請人 張翊謙 聲請人 張呈謙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莊奇萍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張志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應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李澄美 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桃園市○○區○○里○鄰○○○路○段○○○巷○號4樓」,此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可證,非屬本院轄區,從而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即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