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27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27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交簡字第271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錫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733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陳錫熙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陳錫熙明知自己有癲癇症,隨時有發作之可能,仍騎乘機車上路,對用路人造成危險,所為誠屬不該,然其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且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暨考量此次交通事故對告訴人造成之傷害程度、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彭蜀方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7338號被告陳錫熙男5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溪湖鎮○○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張宗存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錫熙(涉犯肇事逃逸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59年間起,即發覺患有癲癇症(Epilepsy)而持續前往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下稱台中慈濟醫院)就診並持續追蹤病況。陳錫熙預見隨時可能因發病而無法正常駕駛車輛,仍於103年5月4日10時1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彰化縣溪湖鎮民生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民生街3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適因癲癇病發而疏未注意,不慎碰撞 陳林雪 停放該處之車號000-000號重機車,導至該重機車撞及陳林雪,致陳林雪受有左下腹部挫傷、左手肘擦傷、胸部和腹部重度挫傷、深處廣泛血腫塊等傷害。
二、案經陳林雪訴由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錫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林雪、證人 石安 於偵查中供前具結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相片12張、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楊雅三診所、台中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紙、台中慈濟醫院病情說明書1紙等在卷足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揭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錫熙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檢察官陳立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書記官楊蕥綸附錄本案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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