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4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榮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榮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榮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王榮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經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葉惠英附表:
受刑人王榮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訴)機關├─┬─────┬─────┼─┬─────┬─────┤││││││年度案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判決確定日│備註│││││││院│││院││期││├─┼──┼──────┼──────┼────┼─┼─────┼─────┼─┼─────┼─────┼───────┤││毒品│有期徒刑7月│102.12.03│彰化地檢│彰│103年度訴│103.04.23│彰│103年度訴│103.05.13│彰化地檢103年││1│危害│││103年度│化│字第200號││化│字第200號││度執字第2728號│││防制│││毒偵字第│地│││地││││││條例│││77號│院│││院│││││││││││││││││├─┼──┼──────┼──────┼────┼─┼─────┼─────┼─┼─────┼─────┼───────┤││毒品│有期徒刑1年│101.10.13│彰化地檢│彰│103年度審│103.10.15│彰│103年度審│103.11.11│彰化地檢103年││2│危害│││103年度│化│訴字第69號││化│訴字第69號││度執字第6234號│││防制│││撤緩毒偵│地│││地││││││條例│││字第47號│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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