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66號原告乙○○民國九十一法定代理人 張錦民 原告之父)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二○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世芬
法官曾宏揚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官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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