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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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76號原告乙○○
弄26法定代理人甲○○
弄26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被告丙○○
3樓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月25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