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23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吳聰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珮盈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