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02號

原告 姜淇芳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巨積精密技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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