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960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告 董英全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960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永佳
書記官陳玉芬
通譯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417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3月14日向如附表所示之原債權人申
請租用如附表所示行動電話服務並簽立契約。詎被告未依約繳納
電信費,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下同)10,214元、小額付款998
元及提前終止契約應付補償金12,205元,共計23,417元,屢經催
討,均置之不理,嗣原債權人 於如 附表所示日期將債權讓與原告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證明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
書、專案同意書、帳單、催告函暨回執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5
-64頁)。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從而,原告依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芬
法官陳永佳
附表:
編號
原債權人
門號
債權讓與日期
積欠電信費
小額付費
補償款
1
亞太電信
0000000000
110年9月27日
2,511元
0元
6,062元
2
亞太電信
0000000000
110年9月27日
3,058元
998元
4,322元
3
0000000000
106年8月21日
4,645元
0元
1,821元
合計
10,214元
998元
12,205元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