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96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960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林麗芬

被告 董英全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960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永佳

書記官陳玉芬

通譯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417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3月14日向如附表所示之原債權人申

請租用如附表所示行動電話服務並簽立契約。詎被告未依約繳納

電信費,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下同)10,214元、小額付款998

元及提前終止契約應付補償金12,205元,共計23,417元,屢經催

討,均置之不理,嗣原債權人 於如 附表所示日期將債權讓與原告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證明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

書、專案同意書、帳單、催告函暨回執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5

-64頁)。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從而,原告依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芬

法官陳永佳

附表:

編號

原債權人

門號

債權讓與日期

積欠電信費

小額付費

補償款

1

亞太電信

0000000000

110年9月27日

2,511元

0元

6,062元

2

亞太電信

0000000000

110年9月27日

3,058元

998元

4,322元

3

台灣大哥大電信

0000000000

106年8月21日

4,645元

0元

1,821元

合計

10,214元

998元

12,205元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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