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03號

原告 姚明宏

姚人豪

被告瑞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確認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20萬元本票2紙之本票債權,在超過28,301元部分對原告不存在,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699元(20萬元+20萬元-28,301元=371,6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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